天津立法:炸鱼电鱼最高罚款十万元

       最近,《天津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〉办法》指出,今后,凡是在河道、渠道和水库中毒鱼、炸鱼、电鱼的,都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条例还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库内从事集约化养鱼和餐饮、娱乐、旅游等活动。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内从事养殖、捕捞作业。

 

摘自《每日新报》